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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两次拽拉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六个月

2019-02-22 09:37:13 来源:江西省政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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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道路维修,公交车无法在原设定的站点停车,一乘客为了让公交车停车而抢夺方向盘。

因道路维修,公交车无法在原设定的站点停车,一乘客为了让公交车停车而抢夺方向盘。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老汉两次拽拉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11时22分许,被告人邓某乘坐新余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由司机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赣K57615的103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时,由于该路段的道路正在维修,公交车无法在原设定的站点停车,为此,公交车继续向前行驶。

老汉两次拽拉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六个月

被告人邓某以要下车为由,要求公交车司机停车。公交车司机向被告人邓某解释不能停车的原因时,被告人邓某不听解释。为了使车辆停下,被告人邓某先后两次拽拉车辆方向盘,强要司机停车。

老汉两次拽拉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六个月

为确保车上人员安全,司机立即停车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于同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老汉两次拽拉公交车方向盘 获刑六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拽拉正在行驶过程中公交车的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邓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

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

还极易危及到马路上

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适用要求。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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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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