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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房产证抵债 被判拘役五个月

2019-02-16 09:42:22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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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被多次催要还款后,自认为聪明的周某想到一个长久的“拖”字方式,那就是伪造一个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在被多次催要还款后,自认为聪明的周某想到一个长久的“拖”字方式,那就是伪造一个房产证抵押给债权人。濉溪县检察院以周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近日,濉溪县法院判处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周某于2013年向案外人刘某借款9万元,赵某为担保人。周某因不能还钱,赵某作为担保人向刘某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0万元,后周某一直未将已垫还的10万元还给赵某,赵某多次向周某催要钱款。2016年6月,周某通过路边小广告找到的联系方式,指使他人(信息不详)为自己制造了其位于濉溪县供销社家属楼302室的房产证,房地权证濉房字第2014001***号,并抵押给赵某但未登记,称一个月内还款,到期后周某仍无钱还款,赵某遂到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得知周某抵押给其的房产证是假证。2018年1月30日,经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系统,截止2018年1月30日16时许,周某持有的房产证信息与查询结果信息不符。2019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接受赵某提交的涉案房地权证一本。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指使他人为自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对周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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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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