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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同伴还在车上呼呼大睡

2019-02-13 12:45:02 来源:浙江衢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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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月9日大年初五,正是阖家欢乐,其乐融融的日子,但是对于47岁的市民毛某一家来说,却是痛苦的回忆。

2月9日大年初五,正是阖家欢乐,其乐融融的日子,但是对于47岁的市民毛某一家来说,却是痛苦的回忆。

当天凌晨一点左右,26岁的姜某在江山的一家酒吧饮酒后,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带着他的同乡一起打算返回其乡下的家中。在酒吧里,姜某二人共喝了一瓶洋酒,姜某的同伴由于不胜酒力,上了车直接就在车子的后排倒下睡着了,姜某还贴心的为他盖上了厚外套。但是,姜某却忘了最重要的一件事!

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同伴还在车上呼呼大睡

1时9分许,当姜某驾驶着轿车沿市区东岳路行驶的过程中,突然驶入对向机动车道,然后又逆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当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非机动车道内正常驶近的过程中,姜某没有丝毫减速的意思,轿车的车头正面撞击到电动自行车,造成毛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姜某驾车逃离现场。

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同伴还在车上呼呼大睡

事故发生以后,江山市局第一时间锁定嫌疑车辆及驾驶人,肇事驾驶员姜某迫于压力于当日14时许投案自首。民警随即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酒精呼气测试。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了整整13个小时,但是姜某的呼气测试结果依然达到29mg/100ml,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将等待进一步的化验结果。

根据姜某的陈述,撞了电动自行车以后,他将车子驶入了一条岔路内,由于车辆无法行驶,于是停下了车,然后,他步行又返回了现场。由于事故发生正在下雨,有好心的群众为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将车辆停靠在伤者周围,并且为伤者撑起了伞。姜某在现场查看了伤者的情况,并同现场的围观群众一起,将伤者扶上了救护车,随后他再次离开了现场,也没有报警。

事故现场一片狼藉,遗留着电动车和肇事轿车的碎片,电动自行车在碰撞下已经支离破碎,毛某已经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同伴还在车上呼呼大睡

而姜某的同伴,此时还在肇事车辆的后排呼呼大睡,醒来已经是凌晨五点多,发现车上没人,姜某又联系不上。下车后发现车子停在一条陌生的小路上,车头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只好打车返回了乡下的家中。后来,他的同伴找到了姜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家人也在找他,终于,他们在距离姜某乡下家中附近的道路上找到了他,陪同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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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查获肇事车辆后,发现车头右侧破损严重,车前挡风玻璃有明显碰撞痕迹,经与现场遗留的碎片进行比对,完全相吻合,于是依法扣留了肇事车辆。在车上,还找到了姜某的手机和身份证。

男子酒驾撞人逃逸 同伴还在车上呼呼大睡

姜某已被江山市公安局依法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交通肇事逃逸”会带来什么影响?

1、事故责任认定时,承担责任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为逃逸而追究的行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被处以15日以下拘留。(根据各省的实施办法或条例基本上都按2000元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3、因为逃逸而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因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4、因为逃逸而使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加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会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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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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