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同向行驶的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交警及时处置

2019-02-03 11:13:47 来源:政府网站
1718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燕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号牌为豫R921**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野县歪子镇科尔沁牛业公司西道路处,与同向左转向北行驶乔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9年1月24日18时30分,燕某驾驶一辆机动车号牌为豫R921**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野县歪子镇科尔沁牛业公司西道路处,与同向左转向北行驶乔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乔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同向行驶的货车与电动车相撞  交警及时处置

经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燕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在前车左转时超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乔某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其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此,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燕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乔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 例 普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019年春节临近

佰佰安全网在此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

遵守交通法规,珍爱生命


责任编辑:慕丹萍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货车
  • 电动车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