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某赔偿因非法填埋含有化工残渣的工业废铁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712万余元。
污染环境,罚你没商量!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称“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被告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被告钱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上海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海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某赔偿因非法填埋含有化工残渣的工业废铁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费共计712万余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2008年3月,被告化工公司和被告钱某某在本市郊区一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实施了违法填埋工业化工废铁桶的行为。环保部门接举报后做了勘察和应急处置。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污染场地应急处置费等实际损失费用304万余元以及后续场地修复费407万余元。
2018年12月21日,上海三中院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化工公司承认污染事实存在,对造成环境污染应负责任,但辩称涉案场地污染并非全部由其造成,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钱某某辩称与化工公司没有共同实施填埋行为,仅受雇按照指示实施了帮助联系挖掘机的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化工公司与被告钱某某共同对堆放于该化工公司经营场地内的装有含煤焦油等化工残渣的废铁桶实施违法就地填埋。2016年3月18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对该化工公司场地实施开挖勘察,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于是安排专业人员对现场填埋区域开展应急清理,挖掘清运出填埋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122.44吨。经评估鉴定,化工公司和钱某某违法填埋废铁桶及污染物的行为导致场地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因子酚类、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超出了基线水平,非法填埋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造成的实际损失费用共计300多万元,相关修复费用共计400多万元。
另查明,化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及本案被告钱某某的相关违法行为,已经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确认构成污染环境罪,并作出相应刑事处罚。
上海三中院认为,经评估鉴定,涉案场地的土壤及地下水因被告化工公司和钱某某实施的非法填埋行为遭受污染,该损害结果与两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查明事实,本案污染环境行为是由被告化工公司员工与被告钱某某共同实施完成,因此应由两被告就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赔偿金额包括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实际损失费用及后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均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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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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