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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开设棋牌室作为赌场 非法谋利竟高达4488余万

2019-01-24 12:49:1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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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8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一件就与赌博有关。两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又在南京市集庆门大街、秦虹路开设棋牌室作为赌场,不到两年时间非法谋利竟高达4488余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赌博是社会一大公害,对于家庭而言,最终造成悲剧的也为数不少。

记者了解到,2018年南京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一件就与赌博有关。两名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又在南京市集庆门大街、秦虹路开设棋牌室作为赌场,不到两年时间非法谋利竟高达4488余万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3年以来,曹某、荣某与贡某(已判决)共同开设棋牌室作为赌场。赌场内每日聚集人员以100元至1000元“进园子”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赌资的5%抽头渔利。

其间,他们还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返利券、副券、鸡蛋券等方式吸引赌客参赌。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0月31日,该棋牌室抽头渔利共计4488万余元。

2015年11月5日凌晨,公安人员对棋牌室进行检查,查获赌客数十人,收缴赌资及抽头渔利款16万余元。当天,公安人员还在他们开设的另一家棋牌室中查获赌客数十人,收缴赌资及抽头渔利款共计30余万元。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两被告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曹某、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均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曹某和荣某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百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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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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