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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醉酒驾驶 被警方处罚

2019-01-15 17:54:59 来源:眉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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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洪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S106线西南水泥厂执勤点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川Z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辰峰物流公司营运车辆)由洪雅往丹棱方向行驶,有明显的超载嫌疑,遂拦停检查。

遭起!

该男子头天晚上喝了酒

第二天被查酒驾~

而且还超载

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员王某某头天晚上喝了酒

以为第二天没事了

殊不知,一检查

属于酒驾

且超载24.2%

由于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属于是营运性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及《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9条规定,王某某将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近日凌晨,洪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S106线西南水泥厂执勤点检查时,发现王某某驾驶川Z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辰峰物流公司营运车辆)由洪雅往丹棱方向行驶,有明显的超载嫌疑,遂拦停检查。这一查可不要紧,驾驶员王某某竟然身带酒气。后经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同时对该车装载检查,核载32.5吨,实载40.37吨,超载24.2%。

执勤民警随即将驾驶员带到大队接受调查。王某某对其饮酒驾驶营运车辆的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某交代,1月9日下午,自己收工较早,于是约了两个好友在家里喝酒。因为自己知道已经装好货的车辆是超载的,为了避开交警,他凌晨便从家中出发上路,没想到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他。当他刚驶到省道S106线洪雅路段时,便被在西南水泥厂执勤点执勤的洪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查获。

令执勤人员吃惊的是,下车接受检查的王某某身上竟然散发着酒气。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王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5毫克,属于酒后驾驶。王某某解释说:“我昨天晚上喝的酒,以为睡一觉就没事了。没想到早上起来还能测出来,很后悔自己这么糊涂。

佰佰安全网提示

不仅不能酒后驾车,更要对隔夜酒引起的酒后驾驶引起重视。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员,切勿酒后驾驶。因为,判断一个司机酒驾与否,并不以酒后歇了多久、多久之前喝的酒来判断,而是有明确的硬性数字标准,也就是体内的酒精含量,一旦酒精含量超过了标准,那么肯定是酒驾。事实上,对于一些司机来说,即使过了一夜或很长时间,体内的酒精对于他们的驾驶仍会有不小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开车,仍然会有极大的安全,呼吁各位所有司机朋友们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有侥幸心理。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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