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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暗藏352个液化气罐 当事人被行拘

2019-01-13 09:50:34 来源:映象网-猛犸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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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二七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嵩山路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兴华街与郑航街附近的万客来市场内有人违法销售瓶装液化气。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找到了这家液化气销售点。

临近春节,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是保证当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的前提,二七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派驻全区18个乡、镇、办事处执法中队,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辖区内的气体燃料点(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和餐饮饭店瓶装燃气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排查,重点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转让、买卖、出租、伪造或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问题隐患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各类安全隐患。

近日,二七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嵩山路执法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兴华街与郑航街附近的万客来市场内有人违法销售瓶装液化气。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找到了这家液化气销售点。

经调查,该销售点负责人梁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并且所经营的液化气来源不明,其运输、储存、经营场所无任何消防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暂扣了这批液化气罐,并联合郑密路派出所、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以及聘请郑州市瑞祥液化气公司的专业人员将该处储存的352个液化气罐及经营工具进行了转运清理。截至目前,据郑密路派出所陆警官介绍,经过询问,梁某只对其现场非法储存22个液化气罐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因涉嫌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质(液化石油气),公安机关对梁某做出了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目前人已经在管城区第四看守所了。

执法人员在此提醒广大居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郑州市推出的的液化气钢瓶已经实现了“五统一”(即统一颜色、统一编码、统一重量、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居民在选用瓶装液化气时,应拨打正规燃气经营企业的统一客服热线订购。若发现身边存在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可随时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66931187进行举报。下一步,二七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将组织各职能部门集中、联合开展执法活动,实现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随机巡查与计划巡查相结合,提高打击力度和执法效率,对群众反映、举报的瓶装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安排查处,真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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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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