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石家庄市裕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2月14日,石家庄市裕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是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5年,裕华区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搬出非法占有的三套房屋,判决生效后向被告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告人拒不腾房。随后,法院依法向王某公告,责令其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但王某仍拒不履行。之后,法院多次催告王某,但其仍拒不履行上述判决。2018年6月9日,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执罪,将该案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查,裕华区检察院于12月7日向裕华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执行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难题。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但有些当事人并没意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违法行为,抱着能躲则躲、避而不见的态度,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施行,将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衔接起来,打击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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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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