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田在没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杨树12株。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田因犯滥伐林木罪获刑。
杨某田在没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杨树12株。近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田因犯滥伐林木罪获刑。
经审查,2018年4月中旬,杨某田通过竞标方式,以16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道路两侧的集体杨树150株,在其与冶内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砍树协议中约定,由冶内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杨某田自行办理采伐手续。
杨某田在未办理好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佣高某等人砍伐,将砍掉的杨树分别卖给两家木料厂。5月2日,沁水县森林派出所发现后,经鉴定,现场共有杨树87株被砍伐,其中75株杨树是沁水县中村镇冶内村村民委员会决定砍伐的,其余12株为杨某田砍伐。
法院认为,杨某田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杨某田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其违法所得710元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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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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