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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山阴一大肆盗抢大车柴油恶势力团伙获刑

2018-12-25 12:53:30 来源:生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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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2月10日,山阴法院依法对王国某、丁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王国某、丁某某、王福某、王明某、梁某某被依法判处九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2月10日,山阴法院依法对王国某、丁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王国某、丁某某、王福某、王明某、梁某某被依法判处九个月至七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王福某、王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驾驶经拆除后座安装塑料油囊,连接抽油管、油泵等装置的假牌号轿车,对停靠在周边县城公路沿线、高速路口和高速服务区大车、货车油箱内柴油大肆盗窃。盗窃过程中还对司乘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威胁,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利益,深夜收购油料为王国某等人偷窃燃油犯罪提供了市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大肆盗窃大车柴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国某与丁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对服务区工作人员和司机采取暴力手段进行威胁,其行为又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曾因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又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国某、丁某某、王福某、王明某犯罪符合“恶势力”特征,应认定为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本着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原则,对5名被告人犯罪从重、从轻、减轻相关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衡平考虑,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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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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