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两男子与醉酒男子起冲突 殴打过程中致对方死亡

2018-12-07 12:43:26 来源:新京报
1305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因遭遇素不相识的醉酒男子殴打,周豪与陈浩(均为化名)夺走对方手中的木板反击,殴打过程中致对方死亡。

因遭遇素不相识的醉酒男子殴打,周豪与陈浩(均为化名)夺走对方手中的木板反击,殴打过程中致对方死亡。昨日,两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二中院受审。庭审中,周豪与陈浩均表示认罪认罚,但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两人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目前,案件仍未进行宣判。

与醉酒男子起冲突

今年5月12日凌晨,周豪和陈浩在KTV唱歌时遇上了被害人李某。根据周豪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显示,他和陈浩在歌厅楼梯处,听见身后有人骂街,回头看了一眼,此时李某拿着木板指着两人说道,“看什么看,别多管闲事。”说着李某已经走到两人身边,直接用木板打在周豪脸上。

矛盾产生后,三人扭打到一起。事发时,李某处于醉酒状态。周豪的辩护律师表示,事发前,李某先与女友发生争执。随后,李某走出KTV,在室外捡到一块一米长的木板,返回到KTV门口时,碰到了周豪和陈浩。

事件最终导致了李某的死亡,鉴定报告显示,李某符合被他人用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周豪由于右侧眉弓挫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两人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置并被警方控制。

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审

昨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周豪与陈浩在北京二中院受审。证据显示,两人此前均没有犯罪记录。

公诉机关诉称,周豪、陈浩遇被害人李某(男,殁年38岁)无故持木板殴打被告人周豪头面部,后被告人周豪、陈浩用拳脚及木板击打李某头部、背部等部位,致李某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周豪、陈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周豪、陈浩的刑事责任。两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情况,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三年。

双方争议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周豪与陈浩的家属共同向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赔偿85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由于两人在庭审前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庭审现场,周豪与陈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均表示认罪。但公诉人与辩护人存在的争议在于,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周豪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李某对陌生的且不存在过错的周豪进行言语挑衅,并持械主动攻击其面部,属于典型的酒后滋事行为,具备明显过错,对被告人不法侵害在先。被告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后续殴打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同时陈浩的辩护律师也坚持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对此,公诉人则反驳称,案发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迅速反击,面临突发状况,该阶段有防卫性质,第二阶段,是单方殴打,李某已经滚下楼梯,但两人仍用拳脚木板实施多次殴打,猛击李某头部。后李某侧倒在地,又共同持木棍殴打。此时李某的现实危害性已经消失,第三阶段,周豪持灭火器返回,有人拉扯后,最后用脚踢对方。

“后两个阶段,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能存在,而是一种伤害行为。”公诉人表示,其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就不构成防卫过当。

该案当庭未进行宣判。

佰佰安全网提醒: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们要加强管理,出入这些场所的人也应警惕,具有防范意识,让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下面请看以下佰佰安全网为您带来的安全科普知识,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慕丹萍

点赞数 推荐 0
收藏数 收藏 0

关键词

  • 正当防卫
  • 殴打
  • 醉酒
  • 评论
  • 评论
以下网友言论不代表佰佰安全网观点 发表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今日关注

佰佰原创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