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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打赏主播 偷转母亲百余万元

2018-12-06 14:51:31 来源:民主与法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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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名未成年中学生,背着母亲,将母亲支付宝、微信等电子账户上的百余万元巨款,偷偷转出用于打赏了网络直播的主播。

一名未成年中学生,背着母亲,将母亲支付宝、微信等电子账户上的百余万元巨款,偷偷转出用于打赏了网络直播的主播。母亲知道后,为了追回巨款,以其儿子作为未成年人,未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巨款打赏网络主播系无效行为等为由,将未成年的儿子及网络直播平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宣告其儿子打赏行为无效,并判令网络直播平台退还打赏的巨款。那么,“熊孩子”百万巨款打赏主播,母亲替子讨还能否获得支持?

蒋巧凤、曹德泽夫妇是山西省人,他们有一个儿子,名叫曹浩文,生于2000年8月。曹浩文从小就乖巧懂事,勤奋好学,蒋巧凤、曹德泽为此感到十分骄傲。为了给儿子一个好的教育,加之家里的经济条件也允许,曹浩文升入中学后,来到北京的一所知名中学读书,蒋巧凤则当起了全职妈妈,来到北京陪伴、照顾儿子。

在北京,升入中学的学生,基本上都人手一部手机。开始,蒋巧凤怕儿子有了手机后会影响学习,就没有给儿子买。可是,儿子没有手机,总觉得在同学面前低人一等,加之联系也不方便,蒋巧凤最终还是给儿子买了一部手机。好在曹浩文还算自觉,学习也很刻苦,升入中学的前两年,曹浩文的成绩在班上一直是名列前茅。

可是,到了初中毕业之年,曹浩文的成绩渐渐下滑,特别是升入高中后,下滑的速度越来越快,蒋巧凤不知道根源在哪里,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天天督促儿子要好好读书。

其实,蒋巧凤不知道,曹浩文在一些同学的影响下,接触到了网络直播,很早就在广州的一家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运营的网络互动直播平台上,以自己的真实的年龄、身份和电话号码,注册了一个号码为其手机号码的互动直播个人账号(简称“互动168”账户)。

在注册时,注册程序便会跳出电子《用户注册协议》,并且只有在同意该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注册成功。《用户注册协议》载明:“1.重要须知——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正式提醒用户:您应认真阅读(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陪同下阅读)包括免除或者限制本网站责任的免责条款及对用户的权利限制条款……”同时,网站上还有电子《多玩充值服务协议》,注册成功后则表示接受该协议。

在注册时,曹浩文直接点击确认同意,从而注册成功,并一直使用这个账号,只要有机会,就登录网站进入网络直播平台。刚开始,曹浩文只是以一个游客身份在各平台间转悠,观看主播唱歌、跳舞,渐渐地也就迷上了主播直播,特别是网络女主播的直播。

看到只要有人给女主播打赏了,女主播就会跟打赏的人进行互动,并根据打赏的多少,互动的激情也不同,或发嗲撒娇,或卖弄煽情,处于青春期的曹浩文每每此时,抑制不住心潮澎湃,有种打赏主播以博取主播关注的冲动。然而,曹浩文没有经济收入用来打赏,只得从平时的零花钱中扣省下来,偶尔用于打赏。可这远远满足不了曹浩文好奇而又冲动的心。于是,曹浩文就对母亲蒋巧凤支付宝和微信账户上的钱打起了主意。

2017年4月初,蒋巧凤发现自己支付宝、微信账户上的100余万元没有了,而且都是通过网上转走的,十分惊愕。当天晚上,蒋巧凤把儿子曹浩文叫到面前,厉声问道:“我账户上100多万元钱没有了,你有没有动?!”

“是我用了。”见隐瞒不过去了,在蒋巧凤的一再追问下,曹浩文战战兢兢,继续回道:“是我趁你不注意时,记下你输入的密码,从你手机上查到你的支付宝和微信账号,将支付宝、微信与你的银行卡绑定。然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将钱转到我在直播平台注册的‘互动168’账户上,并屏蔽了你手机接收支付宝及银行卡账号余额变更的短信提示。这些钱全部用于打赏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了。”

听到儿子说百万余元的钱全部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了,蒋巧凤惊讶不已,愤怒至极。钱已经用了,当下之急就是查清用了多少钱,都用到哪里去了。为此,蒋巧凤和儿子曹浩文对着交易记录,逐笔核对,查明:2017年一二月份,曹浩文从蒋巧凤的支付宝及微信账户上共转出111.2万余元,全部充值到曹浩文的“互动168”账户上,现该账号余额为0.8元。曹浩文说:“这111.2万余元中,71多万元是通过支付宝直接充值的,其余40多万元中有20多万元是通过手机微信充值的,剩下的款项是我在和同学同时玩直播游戏的过程中,为了方便充值,先转账支付给同学,再由同学帮我充值的。由于游戏平台设置了充值上限,单笔充值最大金额为5000元,这些钱是通过多次充值的方式充值的。”

巨款打了水漂儿 代子讨要诉上法庭

儿子刚满16周岁,还是一名未成年人,该巨额充值及打赏行为已经严重超出正在上中学且没有经济收入的儿子的民事行为能力范畴,且该行为亦未取得我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该充值及打赏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在明知该“互动168”账号注册使用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尽到审核、提示、设限的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想到这里,蒋巧凤便打直播平台的客服热线,要求直播平台将上述巨款退还给儿子曹浩文。

这是一笔巨款,且根据蒋巧凤所说,是曹浩文打给网络主播的,网络直播平台自然是不肯退还。经多次交涉无果后,蒋巧凤于2017年10月24日来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以自己为原告,以儿子曹浩文及网络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曹浩文的父亲曹德泽则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曹浩文应诉。

法庭上,蒋巧凤诉称:本人与曹浩文系母子关系,曹浩文作为未成年人,在其母亲即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人的巨额财产处置给网络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作为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巨额充值及打赏行为已经严重超出正在上中学且没有经济收入的曹浩文之民事责任能力范畴,且该行为亦未取得监护人即本人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该充值及打赏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其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网络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明知“互动168”账号注册使用人为出生于2000年8月的未成年人,仍旧不审核、不提示、不设限,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法律后果。第三,曹浩文在注册账号以及向该账号充值时所点击同意《用户服务协议》和《多玩充值服务协议》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监护人有权要求受益方即网络公司返还全部充值款项人民币111.2万余元及利息。综上,网络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的实际运营及受益人,应当将曹浩文所充值打赏的巨额资金归还本人。本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确认曹浩文与网络公司之间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多玩充值服务协议》为无效合同。2.网络公司向本人返还所充值款项人民币111.2万余元及利息。

网络公司辩称:第一,蒋巧凤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蒋巧凤起诉的案由为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是合同的相对人,曹浩文才应该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第二,只有曹浩文本人进行网络充值消费是属于本案争议的和其与同学之间的纠纷范畴。曹浩文通过蒋巧凤的支付宝及微信向其同学转账的这部分行为是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审理的合同纠纷是没有关系的。第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请求都是基于曹浩文是涉案“互动168”账号使用者的假设前提而展开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蒋巧凤应当就曹浩文是网络使用者的事实进行举证,但蒋巧凤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第四,曹浩文是将近17岁的人,即使本案的网络账号是曹浩文使用,其充值和消费行为也不是当然无效。本案争议的标的表面上是比较大的,但本案的充值消费并非一两笔大额的充值消费,而是几十上百笔的充值消费,每次其实也就是几百或者几千元,最低只有100元。我方认为,每次小额的消费行为与一个17岁公民的年龄是相适应的;另一方面,本案的网络账号使用时间久、等级高,账号的使用者显然是一个资深的用户,即使曹浩文是该账号的使用者,作为一个资深的用户而且有17岁的智力,其不可能对于本案的充值消费行为产生任何的误解,本案的充值消费的行为与曹浩文的智力是相适应的。第五,本案的网络账户是通过蒋巧凤的支付宝充值消费的。要成功使用支付宝消费,必须知道支付宝的账号、密码以及支付密码。按照常理,蒋巧凤的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尤其是支付密码必然只有蒋巧凤本人才知道,如果使用蒋巧凤的支付宝,事前应得到蒋巧凤的同意。显然,蒋巧凤不可能对于其支付宝账户发生过这么多的交易消费不知情,蒋巧凤对于涉案的网络的充值消费明显是知情并且允许的。第六,我们只是一个进行直播的网络平台,真正形成消费关系是网络用户和主播,曹浩文通过充值消费,已经享受网络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务,在这个享受服务结束后,再反过来要求我们作为网络平台退还全部的费用,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审理过程中,网络公司确认在审核用户注册资料时,用户只需填写基本信息、设置登录名与密码,虽然鼓励用户使用真实姓名验证,但是很多用户没有这样做,其也无法强迫用户,故未要求实名验证。对此,网络公司提出,网络用户的匿名性,是网络交易和电子商务的普遍性特征。如果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都以消费者是未成年人为由来反悔,而且得到法律支持的话,必然会引起极端的效应,将会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商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网络公司还确认,在用户打赏主播时,有弹出消息框“消费提示”,如“您将送给当前主播30个赞。如您是未成年人,请务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用户点击“确认”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打赏操作。对此,网络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示及警示义务。

结果一纸判定 出击失误铩羽而归

番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蒋巧凤及曹浩文本人自认“互动168”账号是曹浩文注册并使用,但是蒋巧凤、曹浩文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确认。退一步讲,即使前述账号确由曹浩文注册并使用,其与网络公司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多玩充值服务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合同相对方为曹浩文与网络公司。曹浩文实施前述行为时已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即使认为订立涉案合同及相关行为超出了曹浩文的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合同应为无效,也应由曹浩文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蒋巧凤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其无权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主张曹浩文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与网络公司签订的前述协议无效。现蒋巧凤直接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只能是基于涉案合同损害了其作为合同外当事人的利益。故本案对曹浩文与网络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是否超出曹浩文年龄智力认知范围,是否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做审查处理,而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审查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蒋巧凤利益的情形。根据已查明事实,即使涉案协议是曹浩文与网络公司签订的,也根本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并因此损害蒋巧凤利益的情形。综上,蒋巧凤要求确认曹浩文与网络公司之间的涉案合同无效,并以此要求网络公司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6月20日,番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蒋巧凤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起“熊孩子”巨款打赏网络主播引发的纠纷,随着法院的判决,暂告一个段落。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疑议,是正确的。但是,本案却暴露了一个社会大众极度关注的社会问题:“熊孩子”巨款打赏主播,能不能要回来?

“熊孩子”巨资“打赏”主播现象频发,金额也从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甚至达到百余万元。而“打赏”的背后,往往会导致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陷入巨大的财务危机。“熊孩子”打赏主播的巨款能不能要回,因此成为社会大众极度关注的问题。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即为无效的行为。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依据其文化水平和认知程度,很难认定未成年人对网络“打赏”这一消费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未成年人的父母在事后如果未对此进行追认,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未成年人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和银行卡的密码,致使未成年人能够独立完成支付行为,属于监护不力,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可见,对于“熊孩子”打赏主播的巨款能不能要回的问题,从法律适用上,应该是没有太多的障碍。而本案的发生,告诉大家的是,要想要回“熊孩子”打赏主播的巨款,根本的障碍其实在于证据的取得和举证的完成。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谁为真正打赏人的证明上。能够证明打赏成立的证据,主要是交易记录。而交易记录,只能证明注册的某一账号进行过打赏,但对于谁使用账号进行了打赏,却无法显示。这有两种情况:1.账号非实名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注册账号的信息本身就不是真实的,要想证明账号的使用人为谁,几乎是不可能的。2.账号是实名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账号的使用人一般是账号的注册人。但是,现实生活中,账号注册人注册账号后,自己不使用而交给别人使用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账号的注册人不一定就是打赏人,因此同样需要证明打赏时谁在使用账号进行打赏。这样的取证、举证,依然是相当困难的。

二是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的证明上。未成年人打赏主播,从表象上看,数额往往是巨大的,应该认定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但是,未成年人在打赏时,往往不只是打赏一个主播,打赏的次数更不是一两次,都是数十次、上百次,有的甚至达到数千次,而平均下来每次打赏的数额其实并不高,而且很多情况下是打赏不同的人,难以证明这些打赏的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熊孩子”巨款“打赏”主播,理论上可以说是能够要回的,但实际上能够要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正因如此,有关社会学家指出,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可能还分不清给主播“打赏”与家长的银行卡数额之间有无关系。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统。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当然,要规制乃至预防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的非理性消费行为,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同时,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自律,发布者(即主播)必须对直播的内容进行自查,明晰直播的界限。

佰佰安全网表示,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换来的将不仅仅是“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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