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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为被下巫术持刀砍死房东 被警方抓获

2018-12-05 10:07:04 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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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被告人胡某某曾租赁被害人晏某某的房屋,几年前在退租时二人发生过口角纠纷。在此之后,胡某某内心自我感觉精神不振,身体不舒适,遂怀疑是被害人晏某某对其施了“五雷掌”的巫术。为解除巫术,胡某某多次到晏某某的家中送钱财给晏某某,要其帮忙“治疗”,晏某某称自己不会“治病”,劝告胡某某去正规医院诊治,可胡某某不相信,一直认为晏某某是不愿意祛除巫术。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小区内。因涉嫌绑架罪,2014年10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7年1月5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9日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照案件管辖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24日先后二次退回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8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还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5月4日,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24日,2017年9月24日至2017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曾租赁被害人晏某某的房屋,几年前在退租时二人发生过口角纠纷。在此之后,胡某某内心自我感觉精神不振,身体不舒适,遂怀疑是被害人晏某某对其施了“五雷掌”的巫术。为解除巫术,胡某某多次到晏某某的家中送钱财给晏某某,要其帮忙“治疗”,晏某某称自己不会“治病”,劝告胡某某去正规医院诊治,可胡某某不相信,一直认为晏某某是不愿意祛除巫术。

2014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将请被告人晏某某治疗巫术的情况告知朋友马某某、胡某甲(已判决),并要马某某、胡某某一起参与实施逼晏某某为自己“治病”,马某某、胡某某表示同意。为此,胡某某租赁了房屋并到株洲市天元购物广场购买了一把欧美达牌水果刀。2014年10月8日19时许,胡某某、马某某和马某某叫来的朋友陈某某(已判决)、胡某甲和胡某甲叫来的朋友“鱼伢子”、“杰伢子”(均未到案)共六人,驾车来到株洲市天元区某某小区的晏某某家。胡某某在房间内要晏某某为自己解除巫术,晏某某称自己不会“治疗”,胡某某即指挥马某某等人将晏某某强行带离家,再驾车来到株洲市芦淞区**村**组**附近。在此期间,胡某某多次言语恐吓并拿刀威胁晏某某,马某某、胡某甲也帮腔附和威胁恐吓晏某某,要其帮胡某某“治病”。在荒山上,胡某某要陈某某、胡某甲等人先行下山,其要单独请求晏某某“治病”。其后,胡某某在交谈过程中见晏某某还是不承认治疗巫术,一怒之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刺晏某某胸部和腹部等处,并持刀朝晏某某脖子连割数刀,晏某某倒地失去动静。接着,胡某某扔掉水果刀,把晏某某尸体移动至附近草丛里藏匿,跑下山称自己只砍晏某某二刀再迅速和马某某等人共同驾车逃离了现场。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晏某某系生前遭受锐器刺切颈、胸部,导致右颈部血管破裂、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患偏执性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自称手有邪气遂用菜刀砍断自己左手掌,再发信息给其妻子何某要求自首,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湘雅附一医院门诊科附近将医院诊治的胡某某抓获并监视居住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还认为自己手邪气未除,遂趁民警不备逃离株洲市中心医院的监视居住地点,同月27日,公安民警在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附近将砍伤自己右手的胡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牛仔裤、鞋子、袜子、水果刀等物证照片;2、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病历资料、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同案犯胡某甲、马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样检测报告书、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7、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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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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