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7时许,南湖大队花板桥中队在花板桥路口执勤时,发现陈某(男,29岁,岳阳楼区人)驾驶一辆号牌有污损的两轮摩托车,执勤民警和协警员上前示意陈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陈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冲关,将协警员撞倒在地,并拖行数米。
11月22日7时许,南湖大队花板桥中队在花板桥路口执勤时,发现陈某(男,29岁,岳阳楼区人)驾驶一辆号牌有污损的两轮摩托车,执勤民警和协警员上前示意陈某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陈某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冲关,将协警员撞倒在地,并拖行数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已被岳阳楼分局以阻碍执行公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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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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