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内有一醉酒男子在电厂门口闹事,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向电厂值班门卫询问,该醉酒男子已跑入厂区。
11月6日凌晨,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内有一醉酒男子在电厂门口闹事,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向电厂值班门卫询问,该醉酒男子已跑入厂区。民警进入厂区后,很快就找到该醉酒男子,发现其全身湿透,且面部带有血迹。
民警劝说让其离开厂区时,该男子突然挥拳击打民警面部,导致民警面部受伤。
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制服,并依法带回派出所醒酒。期间,该男子欲再次动手打人,被值班民警强行制止,并约束其至酒醒。
目前,醉酒男子雷某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对于挑战法律权威,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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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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