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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考试作弊案 驳回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2018-11-16 10:56:53 来源:上海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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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

章无涯等六人利用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作弊,并从中牟利。11月15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该案,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张宗群、李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被告人章无涯、张宗群和李倩等6人利用无线传输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33名考生考试作弊,海淀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分别判处6人有期徒刑4年至1年8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处4万元到1万元不等的罚金。之后,被告人张宗群和李倩二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法院驳回了二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据悉,此案系近年来北京市发生的最大规模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件。

据了解,六名被告人除两人分别为70、90后外,其余四人均是80后且都有各自工作,章无涯、吕世龙、张宗群均自主创业,开办教育培训公司,从事教育咨询等业务。李倩和张宗群还是在校研究生。

北京考试作弊案 驳回上诉请求 维持原判

2016年11月,被告人章无涯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世龙通过被告人张夏阳,被告人张宗群通过被告人李倩,与章无涯建立联系,吕世龙、张夏阳、张宗群为章无涯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章无涯与张宗群、吕世龙约定每名考生向章无涯支付2万元,考前支付1万元,通过考试后再支付1万元,为此张宗群与吕世龙签订《MBA、MPA双证研究生(统招)培训协议书》,组织18名考生参加考试作弊,吕世龙向张宗群支付培训费18万元;张宗群与章无涯以各自教育培训机构的名义签订《教育培训合作协议书》,约定章无涯承诺张宗群组织的学员在2017管理类联考内通过全科考试,并可以达到国家A线,MBA联考保过辅导班10人,每人2.6万元,每人预付款1万元,张宗群共支付章无涯预付款10万元。章无涯直接组织了5名考生。

在几人约定后,章无涯购买了信号发射器、信号接收器等作弊设备,并以模拟考试等方式组织考生试验作弊设备。2016年12月24日上午,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宗群、张夏阳、李倩、章峰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专业学位联考综合能力考试中作弊。章无涯、李倩、章峰分别在三个考点附近的宾馆房间内为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吕世龙参加MBA考试并参与作弊,张夏阳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并参与作弊。当日,六名被告人被民警抓获。

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宗群、李倩及原审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章峰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管理类联考中,以无线电传输的方式组织多名考生进行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属情节严重。上诉人张宗群及原审被告人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李倩及原审被告人章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章无涯、吕世龙、张夏阳、李倩、章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上述五人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最终,一中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无涯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吕世龙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夏阳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宗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章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两被告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宗群和李倩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开庭,6名被告人被全部带上法庭。

张宗群上诉认为,在案证据证明他组织作弊的10人中,只有一人被处理,他认为原审认定他组织10人考试作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李倩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

针对张宗群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考生证言、签订的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张宗群明知考试作弊一事,还为章无涯招生10人并从中获利。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将张宗群抓获并从其身上起获2个信息接收器。法院认为,张宗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李倩的上诉理由,法院查明,李倩找其弟为章无涯开车、又找同学帮忙做题并核对答案,考试当天李倩还负责为考生发送答案。鉴于李倩在组织考试作弊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其减轻处罚,且经二审审查李倩并无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李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北京一中院当庭做出终审裁定: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张宗群、李倩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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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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