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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2018-11-10 12:11:40 来源:新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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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8年11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某批准逮捕。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新余市一老年乘客拉拽公交车方向盘案件,又有新进展了。2018年11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邓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日上午,现年65岁的邓某某乘坐市内103路公交车想在白竹路天工颐园小区附近下车,由于道路正在维修,原双向四车道临时改为单向一车道通行。103路公交车无法按正常路线行驶及停靠站,只能按照道路临时规划在左侧车道借道行驶,公交车无法在原有公交站台位置停车而继续行驶。此时,邓某某以自己要下车为由要求司机李某某停车,司机李某某没有同意并向其解释不能停车的原因,邓某某为使公交车停下,两次拉拽公交车的方向盘,强行迫使李某某停车。为确保车辆人员安全,司机李某某及时制动停车并立即报警,确保了车辆内外无人员受伤,也无财产损失行车记录仪显示事件发生时公交车的时速约为三十公里每小时。

案发现场图片

佰佰安全网提醒

如果在公交车上不小心坐过站,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司机驾驶,否则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及他人人身安全,自己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普法时间

抢夺正在行驶中车辆的方向盘,不仅严重威胁驾乘人员安全,还极易危及到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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