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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起纠纷得理没饶人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2年半

2018-11-06 13:22:15 来源:法晚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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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儿子被撞伤后,王某要求撞人的吴某一起陪同看病,吴某不同意,随后俩人发生争吵。其间,王某三次将吴某拉拽倒地,并多次击打吴某,后吴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

儿子被撞伤后,王某要求撞人的吴某一起陪同看病,吴某不同意,随后俩人发生争吵。其间,王某三次将吴某拉拽倒地,并多次击打吴某,后吴某因心脏病发作死亡。

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认定王某过失致人死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经过

儿子被撞伤争执中发生意外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6日下午,王某在本市海淀区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304医院)警卫室南侧人行道处,吴某骑电动车与王某的儿子小王发生碰撞,小王受伤,王某遂要求吴某陪同小王就医,遭拒后二人发生争执。

其间,王某强行拉拽吴某,两次将吴某拽倒在地,并用手击打吴某数次,二人继续拉拽时王某再次将吴某拽倒后吴某倒地不起。后王某与周围群众一起将吴某抬进急诊室,吴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吴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疼痛等因素可构成冠心病发作的诱因。

当日,王某被传唤到案。

庭审中,王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表示,王某在案件中的过错程度极小,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主因,王某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此外该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存在过错,王某在事发后积极参与救治。王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自述

不知道对方有心脏病

王某称,事发当日下午3点,他接到妻子电话说,她抱着儿子在304医院附近车站被吴某骑电动车撞了,王某赶到医院,看到儿子左额有血包。

吴某报警后,王某等人走出医院准备打车去儿童医院,此时吴某说要等他妹妹来了再去。王某觉得其有耍赖的意思就急了,抓住吴某衣服,两人开始互相推搡。其间吴某几次倒地。后来,吴某的妹妹赶来,他和吴某再次争执。

王某称,吴某咬了其手指,他才松开手使劲一推,吴某扶着他妹妹慢慢往下滑并说“我有心脏病”,随后吴某的妹妹大喊“赶紧打120”。

证人佟某是医院的保安,他称当时听到警卫室外有吵架的声音,出门就看到一女子抱着一个小孩,小孩哭得特别厉害,一中年男子和一老年男子发生争执。中年人左手抓着老年人胸部衣领,右手出拳击打老年人胸部,中年人打了几下后,老年人就倒在了地上。老年人倒地后用左手拄地想起来但没起来,面部表情很痛苦地晕倒了,后老人被众人抬进医院急诊室了。

判决

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两年半

在审理期间,两家达成协议,王某赔偿吴家人20万元,吴家人对王某予以谅解,要求法院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王某在家人与吴某发生交通纠纷后未能冷静处理,为让吴某陪同家人就医,而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对其击打、强行拉拽并致三次倒地,造成吴某情绪激动、外伤疼痛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本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且在争执过程中吴某仅有对王某对其强行拉拽的挣脱行为,故王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吴某在事发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本案案发起因、案发过程及王某危害行为的强度等方面,王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对王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王某在事发后能够参与救治被害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法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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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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