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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制造还款陷阱暴力催收 被警方抓获

2018-11-06 09:49:29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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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0月2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豆某某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10月2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豆某某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2017年7月,被告人豆某某租赁石家庄广安街某大厦一房间作为其办理个人非法高利贷和催收贷款业务的办公场所。为催收债务,以豆某某为首,赵某甲、赵某乙积极参与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纠缠、滋扰或其他软暴力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6起,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并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破坏了日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豆某某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对外向不特定多数人发放高息贷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蓄意制造还款陷阱;在交付钱款时提前收取利息、手续费、家访费等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得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借款数额;在还款时故意设置陷阱,人为制造违约;在催收时采取拘禁、殴打、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豆某某在明知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存在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未予以有效制止,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存在非法讨债行为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并且具体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行为,主、客关方面均具有犯罪故意。

法院另外认定,豆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多次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刘某某、李某虽积极参与了其中一起犯罪,但未成为较为稳定的成员,且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被告人对豆某某为首的团伙性质存在清楚、明确的认知,因此被告人刘某某、李某不属于恶势力团伙的积极参加者。按照每个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各自所犯的罪行,裕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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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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