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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泄露报警人手机号致冲突 被判刑一年罚三千元

2018-11-03 10:14:4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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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苏州男子沈某报警后,很快遭到被举报人赵某的恐吓威胁。当赵某找沈某理论时,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一人重伤。没想到,引发这场悲剧的直接原因是,辅警李某私自将报警人沈某的电话号码给了赵某。

苏州男子沈某报警后,很快遭到被举报人赵某的恐吓威胁。当赵某找沈某理论时,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一人重伤。没想到,引发这场悲剧的直接原因是,辅警李某私自将报警人沈某的电话号码给了赵某。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获悉,近日,李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我开的棋牌室被人举报了,警察都来了,你赶紧帮我查查是谁报的警。”2017年12月上旬的一个深夜,正在派出所值班的李某接到了朋友赵某的一通电话。电话挂断后,李某就发给赵某一张照片,上面显示了两条报警记录。

赵某在庭审中称,照片是对着电脑屏幕拍的,应该来自110接报警平台,虽没有人名,但电话号码看着眼熟,他拿起手机一拨便显示是老沈的号码。

之后,赵某联系沈某讨要说法,二人见面后发生激烈冲突,混乱中沈某(已另案处理)持刀捅伤赵某,致其重伤。

据辅警李某在庭审期间供述,他平时接触不到报警信息,他当晚值班时正好看到电脑上显示了相关信息,便发给向其求助的赵某。

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案移送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属于滥用职权,还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呢?

据虎丘法院查明,李某并非在编民警,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使用个人警号和密码可登陆公安基础信息平台,李某没有权力使用该电脑,不具有查询“接处警工作登记信息”的职权。因此不宜以滥用职权罪定性。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并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损害了国家机关权威与信誉,侵害了公民的信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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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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