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陉县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倒地受伤,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井陉县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倒地受伤,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野王”牌二轮摩托车,沿上塔公路由北向南行至井陉县南方岭村村南路段,因操作不当,致使其摩托车倒地侧滑,造成该摩托车损坏,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量刑时予以增加刑罚量。但由于张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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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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