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深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日前,由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深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8年3月15日零时40分许,醉酒驾驶面包车,沿深泽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导致自己和对方司机受伤。经检验,胡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深泽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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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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