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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金龟”骗走“真金饰” 警方介入调查

2018-10-24 10:15:08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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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金龟挖宝”式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假“金龟”谎称真金龟骗取被害人现金20000元及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金龟挖宝”式诈骗案,被告人刘某某以假“金龟”谎称真金龟骗取被害人现金20000元及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第一步:骗子趁机埋下假金龟

2016年4月,刘某某伙同肖某某(已判决)冒充高速公路工作人员,以要建设信号塔为由,将被害人何某某、汪某某、张某某三人骗至后山帮助其挖坑,在挖坑的过程中,肖某某趁几名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用油纸包好的假金乌龟放入坑中,然后使用假金属探测仪假装探测到金属物,接着被告人刘某某拿着锄头刨了一会儿,突然挖到一硬物,定睛一看像是乌龟一样的文物。

第二步:二人演戏骗得2万元

这时,两人开始唱起双簧,肖某某谎称挖到的这个物品是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的金乌龟,价值过百万,刘某某又称这个东西很值钱,与其白白上交国家,不如干脆来一出“调包计”,大家共同凑点钱去购买其他金器来替换金乌龟,卖掉金乌龟后大家平分所得,就这样,两个骗子的一场戏,引得何某某等三人云里雾里,对挖到金龟一事深信不疑。两骗子以此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汪某某现金人民币各10000元,张某某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金龟挖宝”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桃江法院法官寄语

“金龟挖宝”式诈骗已在全国发生多起,其受骗对象主要是老年人。很多老年人因受教育少,对古董文物一无所知,却有一种贪图小利的心理,才让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逞。很多受害人上当受骗后,还在做着发财的美梦,可梦终究只是梦。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诈骗案,究其根源就是利用了人们这种贪欲,故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所谓的“不劳而获”,唯有脚踏实地地去奋斗,才能实现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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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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