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赤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0月18日,赤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从事从北京到赤城拼车业务,2018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昌平区一公交站接上正在候车的乘客钟某,同日13时许,李某将钟某送至赤城县汽车站。钟某欲下车去乘坐班车回赤城县东万口乡,李某称免费将其送回东万口乡。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拉着钟某往东万口方向行驶,约16时许,李某开车到了赤城县龙门所镇炭窑沟梁上,将车停在了公路边上,并将钟带至车后排座椅,通过语言威胁致钟不敢反抗,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钟某家属闻讯赶到现场,李某下车逃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因被害人钟某的反抗未得逞,即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钟某实施强奸的行为也进行了供认。为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效地打击强奸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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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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