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二人的无知、不懂法,于今年2月至3月期间在长江扬中段用密眼网非法捕捞鳗鱼苗100余尾,造成了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我二人现已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自身的过错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意,在此真诚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
“因我二人的无知、不懂法,于今年2月至3月期间在长江扬中段用密眼网非法捕捞鳗鱼苗100余尾,造成了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我二人现已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自身的过错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和悔意,在此真诚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近日,这样一封“公开道歉信”,出现在镇江扬中的媒体上。
道歉信的落款分别是扬中的陈某某和龚某某。那么,在这封道歉信背后,有着怎么的具体案情?16日,扬中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给记者介绍了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还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扬中地区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公开道歉的同时,陈某某和龚某某还共同支付渔业生态资源赔偿金6000元,用于购买同样是长江保护鱼类的鱼苗在长江里面放生,以增加长江里面的渔业资源
检方介绍,2018年2月16日起,陈某某、龚某某二人以获利为目的,在长江扬中段丰乐桥码头外侧的长江水域,用密眼网捕捞鳗鱼苗,最后一次捕捞时间是3月14日。经查,当日捕捞了4条鳗鱼苗,之前共计捕捞98条。而若从3月1日禁渔期起算,禁渔期内共捕捞56条鳗鱼苗。
这些鳗鱼苗中,陈某某将之前捕捞的98条,分5次卖给了徐某,每条价格为25元,非法获利2450元。3月14日捕捞的4条,则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后,公安机关在长江水域做了放生处理。
因二人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月15日,陈某某被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龚某某则于3月15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某、龚某某二人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构成刑事犯罪;且二人的行为对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经向专家咨询,陈某某、龚某某二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密眼网,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根据《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严重的情节”的规定,专家组建议对陈某某、龚某某非法捕捞所造成的长江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倍计算。
故此,陈某某、龚某某造成的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额为:2450+12250=14700元。因被告非法获利所得的2450元应予以没收,故陈某某、龚某某应再承担12250元的民事责任。
近日,扬中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陈某某、龚某某二人提起诉讼。该案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中刑事部分, 二人非法获利所得2450元予以没收,另外陈某某被判处罚金4500元,龚某某被判处罚金4000元,
在民事部分,陈某某、龚某某二人在法院主持下,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支付渔业生态资源赔偿金6000元。再者,需要在镇江扬中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而该案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扬中地区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两人承担的民事部分所赔偿的钱,其目的是用于购买同样是长江保护鱼类的鱼苗在长江里面放生,以增加长江里面的渔业资源 。同时,基于陈、龚二人的行为对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检方让二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也是为了警醒广大市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希望广大市民都能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长江。 ”
链接:鳗鱼苗——长江里的“软黄金”
鳗鱼系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对象之一,是一种降河性洄游鱼类,其生活习性特殊,人们很难在人为条件下模拟,世界上至今都没有一个国家能突破鳗鱼苗人工繁殖培育技术。所以,鳗鱼苗一直素有“软黄金”之称。
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及水源污染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若不及时保护,鳗鱼很可能会象曾经的长江三鲜 “鲥鱼”一样,几近灭绝。
本案中,陈某某、龚某某二人从2018年2月16日至3月14日,近一个月的时间仅仅捕获了102条鳗鱼苗即证明了鳗鱼的稀缺性,对鳗鱼这种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刻不容缓。售。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江北板块的别墅类产品频现,如近期开盘销售的叠墅项目金隅紫京叠院、保利云禧、银城颐居悦见山等,价格均被限定在30000元/㎡以内,买房人的选择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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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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