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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油站故意纵火 被警方抓获

2018-10-16 09:45:34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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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启东市某加油站内,男子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口,引发社会关注。

在启东市某加油站内,男子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口,引发社会关注。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男子张某犯放火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放火罪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三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男子张某是安徽利辛县人,早年来南通务工,曾先后8次因寻衅滋事、酒后无证驾驶、偷开机动车、殴打他人等行为被南通多地警方行政拘留或罚款,其中3次为酒后无证驾驶或无证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

2018 年5 月20 日11 时许,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至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南通启粮加油站内加油。当日14 时许,张某到该加油站内称上午遗失一部手机,要求查看监控未果后,张某离开。

当日下午17 时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该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再次来到该加油站,并随手将正在燃烧的香烟头扔在地上,香烟头被工作人员熄灭。张某再次要求查看加油站监控,工作人员答复称领导在场方能查看,让其次日再来。

被拒绝后,张某拧开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油箱盖,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摩托车油箱口,导致油箱口起火燃烧。火焰被风熄灭后,张某不顾加油站员工劝阻,再次用打火机引燃摩托车油箱口,导致油箱口起火燃烧,油箱口被工作人员用灭火毯覆盖。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导致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 7mg/100m1。

张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 年5 月9 日23 时14 分许,张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老乡王某),与沙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其本人跌地受伤,车辆受损。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启东市公安局多次通知张某处理交通事故,张某均未到案。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4mg/100m1。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加油站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另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放火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放火罪、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张某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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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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