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452144元。
10月10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罗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45214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人李某系井陉县某木器加工厂的经营者。被告人罗某因与该木器加工厂存在劳资纠纷,于2018年2月15日17时22分,驾驶自家摩托车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娘子关镇坡底村租住处出发,来到山北村该木器加工厂,先用工具手钳将该厂南侧围墙墙头铁丝网剪断,后翻墙跳入厂内,将该厂生产车间摄像头方向扭转,放火将车间内生产资料点燃,致使两间厂房、生产材料、生产机械、家具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4521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采用放火的极端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罗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最近,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罗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或对他人产生不满情绪时,应当吸取罗某的沉痛教训,注意控制自己的行为,通过理性的或法律的方法进行解决,切勿出于报复心理、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故意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这样只会害人更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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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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