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法院审理该院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泡馍店老板被判缓刑,同时要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11万余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9月27日,临潼区法院审理该院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泡馍店老板被判缓刑,同时要公开赔礼道歉并缴纳11万余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张某在西安市临潼区徐杨街道某村经营餐馆售卖泡馍。今年3月1日至4月17日,张某在熬制牛肉汤时加入罂粟壳,制成泡馍共销售获利11475元。在该案审理期间,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临潼区法院受理后,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临潼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在西安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缴纳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1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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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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