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从事修理工作的李某(男,河南籍,1972年生)虚构购买二手铲车转售谋利,从被害人处骗取10万元,并携款潜逃,后被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抓获。
在海口从事修理工作的李某(男,河南籍,1972年生)虚构购买二手铲车转售谋利,从被害人处骗取10万元,并携款潜逃,后被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抓获。近日,海口市秀英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4年,李某通过河南老乡王某、刘某认识余某。同年5月,余某出资10万元给李某购买二手铲车转售获利,约定李某的分成费是1万元。同年8月,李某再次提议余某出资10万元购买二手铲车,由李某负责修理后转售从中谋利,余某表示同意。2014年8月14日,余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的转账11万元(含李某应得的分成费1万元)作为购买二手铲车的资金,其中余某出资9万元,陈某出资2万元。李某收到款项后于次日携款潜逃。案发后,余某向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警大队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15日对李某实施网上追逃。2016年9月29日,李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某路段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一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李某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购买二手车转售谋利的事实,骗取被害人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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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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