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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完毒产生幻觉 以为有警察追赶

2018-09-15 15:52:46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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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四名男子在行车途中轮流吸食毒品,其中一人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在他们的车后有警车追赶。

四名男子在行车途中轮流吸食毒品,其中一人吸毒后产生幻觉,认为在他们的车后有警车追赶。于是将车开往一偏僻乡村的渡口后四人分散逃跑,一人不幸落水死亡。死者的父母和两个儿女将三名一同吸毒者和一名购买毒品介绍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9月12日,沭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三明吸毒同伙各赔偿死者亲属43297.20元。

法院查明,2015年2月21日下午4时左右,魏某山约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在车上吸毒,魏某山与被告朱某东轮换驾车,在乡间公路上转悠。在行车途中,四人在车上轮流吸毒。在车辆将要接近沭阳县沂涛镇时,魏某山产生幻觉,认为在他们乘坐的车辆后面有警车追赶。晚8时左右,魏某山驾驶车辆至沂涛镇王魏庄渡口附近时,将车辆停下,四人分别跑走。

2015年2月27日,魏某山尸体在沭阳县沂涛镇王魏庄渡口西侧柴南河里被发现。后经公安机关检验鉴定,魏某山符合干性溺死。

事后,魏某山的父母儿女将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及购买毒品介绍人沈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原告因亲属魏某山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383160元、丧葬费363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945元,共计609447元,由四被告赔偿50%,即304723元,另要求四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四被告共应赔偿3247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魏某山与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四人共同计划并实施吸食冰毒,对吸食冰毒后的吸食者会致幻而产生危险,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应明知,且魏某山在车上吸食冰毒后已经产生幻觉,认为有警车在后面追赶,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对此很清楚。在魏某山下车后独自跑走时,应当及时进行劝阻。 但是,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并没有采取上述措施,未充分履行上述应尽的义务,致使魏某山落水死亡而产生损害,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的不作为与魏某山吸食冰毒而致幻后落水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故对魏某山的死亡存过错。

综上,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与魏某山共同计划并实际吸食冰毒的共同作为行为,而后又未对魏某山履行劝阻和通知魏某山家人等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成立的全部要件,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对四原告因亲属魏某山死亡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魏某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明知吸食毒品后会产生幻觉,进入河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吸食毒品也是违法行为,故魏某山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情由其承担80%的责任。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对魏某山的死亡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20%的责任,并应平均按份承担。

被告沈某系魏某山与被告朱某东、周某阳、王某建四人购买毒品的介绍人,该行为与魏某山死亡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对魏某山死亡的责任主体不能无限扩大,故对四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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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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