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为讨要2000元工资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9月10日,涿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胡某为讨要2000元工资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曾为被害人罗某开车,罗某尚欠胡某2000元左右的工资。今年1月19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罗某在饭店一同吃饭,其间,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并动手,后胡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伤罗某右侧胸部。经鉴定,罗某右侧胸部贯通伤、右侧胸腔积液、右侧气胸,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罗某达成赔偿协议,胡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治疗损失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人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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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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