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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男童被狗扑倒咬伤 狗主人不露面也不赔偿

2018-08-26 09:47:44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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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名9岁男童在集美龙湖春江郦城小区大门口被狗咬伤,治疗花费近千元,狗主人拒不道歉赔偿,甚至一直不露面。

8月14日傍晚,一名9岁男童在集美龙湖春江郦城小区大门口被狗咬伤,治疗花费近千元,狗主人拒不道歉赔偿,甚至一直不露面。昨日,孩子家长表示,他已与律师沟通,打算起诉狗主人。

孩子被咬后,父亲林先生很气愤,此事也在小区微信群里传开了,大家纷纷谴责狗主人,但是狗主人一直不肯担责。“10天过去了,她(狗主人)还是不露脸,躲起来了!我一定要找到她!”林先生说。

事后,林先生了解到,狗主人饶小姐不是春江郦城的住户,经常在附近遛狗散步,还有人看到她经常去小区门口的美容院。

林先生来到美容院了解情况,根据其描述和监控画面,美容院的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对方是经常来做美容的饶女士,并得知她在附近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上班。林先生又从那家中介处得到了饶小姐的联系方式。“我打电话过去,她居然说不是她家的狗咬的,不会赔偿更不会道歉,然后把电话挂了。”林先生说,这几天,他打了不下30个电话,对方都不接。

看着儿子腿上还没有痊愈的伤疤,林先生既心疼又无奈,“本以为这事引起了广泛关注,狗主人的态度会有所改变,可没想到,她完全视而不见”。

昨日,林先生告诉记者,狗主人不露面也不承担责任,他没有别的办法解决了,只能走法律途径,目前他已经与律师接洽,打算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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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保安室被咬伤 半年了事情仍未解决

无独有偶,看到本报报道后,市民蔡女士也向记者反映:10岁的女儿在小区保安室被狗咬伤,狗主人一直拒绝道歉和赔偿,至今半年过去了,事情仍未解决。

蔡女士家住思明区万隆公寓。她回忆,今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她开车带着女儿从外面回来。小区内不好停车,她让孩子去不远处的保安室问问还有没有停车位。“女儿一进保安室,就看到里面有两只狗,都没有戴狗绳和狗嘴套,其中一只黑白斑点的狗突然咬了她一口。孩子被吓得不轻,哭着跑出来找我。”

当时,蔡女士急忙跑到保安室,但狗主人已经带着狗走了。蔡女士把女儿带到第一医院,医院诊断为“动物轻微咬伤”,注射了狂犬病疫苗,花了数百元。

第二天,她通过物业联系到狗主人,但对方拒绝道歉和赔偿。“我报警了,在警察面前,狗主人还狡辩说是我女儿的脚撞在桌角上才导致受伤。我质问她有没有狗证、有没有给狗定期打疫苗,她都拒绝回答,转头走掉。”蔡女士很气愤。

此外,蔡女士认为,女儿是在保安室里被狗咬伤的,物业也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然而,物业不认为有责任,让她很心寒,她多次与物业沟通无果。“半年了,狗主人没有赔偿和道歉,物业也不管了。”

记者联系到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起到协商调解的作用;狗伤人不是物业造成,他们没有责任赔偿。

城管回应

对不文明遛狗的行为 厦门加大了处罚力度

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加大了不文明遛狗的处罚力度,比如,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将被从重处罚。

根据规定,“未佩束犬链或未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的”,经举报核实,将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或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未及时清除犬只污物”,可罚款200元。

至于狗咬伤人,该负责人表示,这属于治安范畴和民事范畴,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养犬如何管理?据介绍,养犬办采取掌握基础信息、严控重点区域、强化市区联动、加强舆论引导等四大举措,加强养犬执法,促进市民依法规范养犬。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通过走访宠物店、入户调查等方式,掌握养犬基础信息,对非法买卖犬只、饲养烈性犬现象坚决查处,从源头加强养犬管控。

律师说法

受害者可以要求警方给予狗主人治安处罚

佰佰安全网认为,被狗咬伤后,可以采取以下维权行动:

1。立即报警,收集、保全证据。这种案件的现场极易被破坏,当事人若已经离开现场,等要举证的时候就很难拿出证据,导致维权困难。

2。可以要求公安部门给予狗主人相应治安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狗主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给予警告;若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狗主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公安部门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狗主人或管理者赔偿相关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被狗咬伤后造成的心理或精神创伤需要治疗的,相关费用也可以一并要求。

至于蔡女士的女儿在保安室被狗咬伤的情况,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部门,有义务管理、约束好小区业主的养犬行为,更不应该放任小狗进入保安室,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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