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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游行示威扰乱公共秩序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拘留

2018-08-16 20:30:44 来源:汉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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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8月15日,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行政处罚了煽动、组织、参与的三名违法人员,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8月15日,汉寿县公安局依法处置一起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行政处罚了煽动、组织、参与的三名违法人员,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经调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上午8时许,周某秋煽动组织汉寿县龙阳商业广场部分商铺业主,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商铺经营不景气为由在龙阳商业广场聚集,采用“喊口号、扯横幅”的方式游行示威,造成汉寿城区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汉寿县公安局现场处置民警对集会、游行、示威的商铺业主进行劝阻,要求立即停止游行示威的非法活动,但相关人员置若罔闻,拒不听从。聚集至县政府前坪后,仍旧不听从现场民警的劝阻,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8月15日,汉寿县公安局对煽动、组织、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违法人员周某秋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罗某华、青某景予以行政警告的处罚。

警方提示:公民应当文明、理性表达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该严格依法开展:

一、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许可。

二、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借机进行打砸等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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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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