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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发布律师声明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如何处罚?

2018-08-15 15:29:41 来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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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5日中午1时,记者从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获悉:著名主持人朱军,就某微博用户“朱军性骚扰实习生”不实信息,到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15日中午1时,记者从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获悉:著名主持人朱军,就某微博用户“朱军性骚扰实习生”不实信息,到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正式起诉,北京海滨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附律师声明原文: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主持人朱军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尹嵩琦律师发布本律师声明。

根据朱军先生反映的情况及提供的证据显示:2018年7月以来,网络中出现大量与“朱军性骚扰(猥亵)实习生”有关的不实信息。经查,该等不实信息以匿名长图的形式在某非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首次发布,后经诸多网络用户及媒体未经调查、求证而冒然转发后,迅速在网络上发酵。

上述事件发生后,朱军先生第一时间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备诉工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澄清事实,追责谣言散布者,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经过本律师事务所持续20日的调查、取证、备诉工作,2018年8月15日,本律师事务所正式代理朱军先生将匿名长图的微博原发者及至今仍处于在线状态的新浪微博转发用户(经实名认证)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15日正式受理该案并出具诉讼费票据。

本律师事务所将密切关注网络动态,并将继续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继续发布及怠于删撤上述不实信息的网络用户及媒体,本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代理朱军先生依法追责!(追责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报案、民事诉讼、刑事自诉。)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如何处罚

朱军发布律师声明 编造散布网络谣言如何处罚?

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对网络谣言有相关规定,条文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在实践中,散布谣言,包括网络谣言。

2、传播网络谣言被纳入刑法:四种情形最高判七年;

从2015年11月1日起,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5年8月29日,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四种情形的网络谣言入刑,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又有更严厉的举措。

佰佰安全网,抵制网络谣言仅靠法律是不够的,还要倡导网民自律,提高网民和网络运营者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只有大家都联合起来共同抵制,才能营造一个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打造一个丽水蓝天的网络世界。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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