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记者获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8月12日,记者获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明(化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据了解,李明原系萍乡某银行支行行长,2014年至案发前,李明利用其银行行长的身份,以帮银行客户“过桥”、银行揽储、资金周转等名义,承诺高息骗取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为骗取资金,李明还找多人出面替代其作为借款人向他人借款。随着借款越来越多,到后期,李明借款时实际上已无能力偿还,所集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前期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致使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偿还。截至案发,李明共造成23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787694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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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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