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多次为多人套取现金共计四百余万元,被康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近日,被告人李某某因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多次为多人套取现金共计四百余万元,被康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判刑。
案件回顾
李某某与妻子在康保县经营副食店。因业务需要,李某某于2015年7月3日在某储蓄银行申请一部销售点终端机具(P0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自2015年7月23日至2016年4月13日止,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有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转账支付120次,累计金额为2388252元。因其违规套现被银行撤销(P0S机)。后2016年5月31日,李某某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再次申请销售点终端机具(P0S机)继续为他人刷卡套现。自案发前,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为他人刷卡套现4554420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康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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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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