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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被狗咬伤 打狂犬疫苗后仍然身亡

2018-08-07 10:15:38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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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芜湖一名6岁男童在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部,次日受伤的男童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但是8日后狂犬病发作,随后男童离世。

去年4月,芜湖一名6岁男童在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部,次日受伤的男童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但是8日后狂犬病发作,随后男童离世。孩子的父母将狗的主人、小区物业和弋矶山医院告上了法庭。8月3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判决多名被告共同赔偿男童父母78万元。

去年4月16号傍晚4点左右,6岁男孩小天(化名)在芜湖美加印象小区内被狗扑倒咬伤面颊部,当晚孩子在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进行了右眼睑裂伤缝合和眼睑重建成形手术。4月17号上午,孩子在镜湖区医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4月24日,孩子出现了发热嗜睡等症状,5月6号,南京儿童医院和南京市二院专家联合临床诊断为狂犬病,5月22号凌晨,小天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孩子的父母将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号下午,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小天父母将狗的主人,物业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和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告上法庭,小天父母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多名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91384.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弋矶山医院对患儿的医疗行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增加了患儿狂犬病毒感染及发病的风险,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死因构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同时鉴定意见认为,弋矶山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其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因构成中的参与度(原因力)为45-55%。最终法院认定,狗主人担责35%,医院担责45%,物业公司20%。

8月3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超、杨发冰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原、被告双代理律师及代理人均未对一审判决结果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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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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