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第七网格区民警在工农大路与红旗街交会处执勤时,发现一辆吉A号牌的交通救援车沿工农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民警对该车进行了例行检查。
7月25日9时40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朝阳区大队第七网格区民警在工农大路与红旗街交会处执勤时,发现一辆吉A号牌的交通救援车沿工农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民警对该车进行了例行检查。
结果驾驶员刚一打开车窗,民警就闻到车内有酒气。民警怀疑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便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6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询问得知,原来驾驶员周某前一晚饮酒直至凌晨,本以为睡一宿觉了,再加上自己驾驶的是救援车辆应该不会被交警检查,结果没想到他真就被查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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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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