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盘查至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时,发现二人身上均携带有管制刀具。其中王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李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的黑色刀与一把长约15公分、刃长7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
7月22日民警像往常一样,在街边开展巡逻盘查工作。民警盘查至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时,发现二人身上均携带有管制刀具。其中王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李某身上携带有一把长约20公分,刃长约10公分的黑色刀与一把长约15公分、刃长7公分、刀背开齿的匕首。后民警将二人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二板桥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询问,原来王某与李某系朋友,二人都爱好钓鱼,当天二人相约一起钓鱼。“我去年在网上买了一把钳子,卖家送了我这把匕首。”王某表示,“我看这么锋利,用来杀鱼刚好,就随身带着了。”而李某则是在网上买刀想用来杀鱼,卖家送了一把匕首。民警一番批评教育后,王某与李某均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应当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后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二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佰佰安全网提醒:《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阐述,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因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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