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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夜追凶编剧被诉 网络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2018-07-24 11:18:43 来源::中金在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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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因认为网剧《白夜追凶》侵犯了其剧本《白夜追凶》的著作权,陈琼琼将《白夜追凶》编剧韩冰(笔名指纹)及出品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因认为网剧《白夜追凶》侵犯了其剧本《白夜追凶》的著作权,陈琼琼将《白夜追凶》编剧韩冰(笔名指纹)及出品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一)来龙去脉

我叫陈琼琼,2011年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文学系本科,毕业后从事编剧、策划工作,至今已经七个年头。作品有上过湖南卫视的,中央八套的,地方台的,也有上过搜狐、乐视的,算是科班出身的职业编剧。

我与韩冰先生因工作相识。相恋后不久,身为律师的韩先生萌生裸辞转行想法,我建议他考虑写网剧,他说自己不懂编剧,我说愿意以编剧的身份帮他写,只要他以小说形式给我梗概,我来变成剧本。于是,建立了他写千余字小梗概,我来形成万字剧本的合作方式。

韩冰先生的确不懂剧本跟小说的区别,但我不愿打击其自信心,只能亲力亲为,从剧本结构、人物定位、人物关系、核心矛盾的设定、市场营销等多方面完成。在创作之余,我还得努力去找视频平台和制作公司。

《白夜追凶》最早叫《鹰眼神探》,内容与现在完全不同,创作过几集之后,我和韩先生都不满意,于是重新调整思路,共同聊出与现在《白夜追凶》框架完全一样的梗概。在此过程中,双胞胎兄弟共用一个身份的核心理念,是我提出的。韩先生增加了黑夜恐惧症这个设计,另外几条感情线索的勾勒,也都是我提出,可以说在整体故事框架上,双方互有贡献。由于那是2012年的网剧,市场上对罪案题材的认可度不高,我联系的几家视频平台,以题材本身很难吸引广告商为由,要求看更多的剧本而不是详细梗概。于是,我和韩先生以上述合作方式,完成了四集网络剧剧本和简短版的招商梗概。

以下是部分邮件往来的截屏,详细内容已经过公证部门公证。

2012年9月,进入招商梗概研讨阶段。我和韩先生按照25集的体量,哪五集发生什么事,大致怎么写好看,都讨论的很翔实。然而面对平台方,用最少的字数体现整体架构的要求,最终于2012年9月16日,仍然由我执笔完成招商梗概。完成之后,大约十余天,我气儿刚喘匀,韩先生对我提出了分手。

(二)迟来的诉讼

分手后至今,韩先生从未与我联系过,更别提《白夜追凶》售出并拍摄之后,相关权益的商讨。我是在2018年4月,下定决心走法律程序,全权委托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来追责的。我明白所有人的疑问,为什么不在发现后立即起诉,而拖到现在,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客观原因,忙。诉讼这种事,不得不拿出大段的时间来应对,我在筹备的新剧,确实有如山的资料要去研究,精力体力都放在了眼前的事情上。《白夜追凶》的确给我带来了伤害,但为了确保我现在所做项目的质量,我应该尽量抑制它对我的心情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毕竟无论发生什么,尽职尽责不受干扰的写好剧本,是我一个职业编剧应该有的工作态度。

第二,主观原因,等。我在等。我仍不相信韩先生会瞒天过海,对制片方、平台方,甚至网飞等国外影视传媒集团,言之凿凿确认自己完全拥有《白夜追凶》故事原创版权,而另一面,又使用着我的剧本和我们共同研发的梗概,却对我合作者身份完全不予理会。他明知道我手头有这么多翔实确凿的证据,为什么会做这种不合逻辑的侵权行为呢?我很纳闷,于是给韩先生发了条短信,但并没有等来韩先生本人或者相关人员的任何沟通。

第三,性格原因。从业7年,不管是自己的戏还是朋友的戏,发布会我都极少出现。百度百科还是经纪人朋友看不过去,牵线帮我补充完整的。我一直认为,编剧本就是幕后从业人,花时间自我包装不如花精力把剧本写好,被公众熟知的方式只有一种渠道,就是作品本身。我深知,拍张蓝天放网上,都会引起一波杠精来骂的网络时代,“蹭热度”三个字得频繁出现在我身上,毕竟关注事件真相的人少,想宣泄和刷存在感的人多。

尽管压力重重,我还是选择了起诉。直接导火索是我看到了朋友发我的一篇韩冰的专访。在专访中,他说出了“(剧本创作)不能假手他人,这个东西必须要从你这出,每一个字都必须是,绝对不能出现什么写提纲让小编剧给你写”……此刻,一切曾为他找的托辞和种种疑虑、说服自己不要去承担的某些压力,都烟消云散。他如此刻意的传达着那个剧本是属于他一个人的,这种罔顾事实真相的行为,让我无法再沉默下去。

(三)取证对比

由于我们手头并没有直接用于拍摄的最终版剧本,于是律师团队在直接比对手头证据和网络剧之后,做了一份12万字的统计表格。对比结果显示,即便是用我执笔创作的前四集剧本直接去跟网络剧相比——稍有影视编剧常识的人都明白即便是最终版剧本,与摄制出来的成片也一定是会存在差异的——但即便如此,我执笔创作的前四集剧本与网络剧的剧情、甚至台词重合度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而简短版招商梗概,虽字数不多,但核心设置、故事框架、人物定位、人物关系等一部剧集最核心的内容,也跟目前的网剧一模一样。因为篇幅所限,难以一一放上来。后面若有需要,我可以另寻方法公之于众。

言及于此,相信法律能够还给我作为一个创作者的基本权益和公正待遇。借用兰晓龙的一句话,我只想让事情是它本来的样子。

以上。

陈琼琼

2018年7月23日夏于北京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白夜追凶编剧被诉 网络知识产权该如何保护?

诚如国家版权局高官所言,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径和办法。然而,对中国而言,这却是一个在众多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严峻话题。

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

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

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佰佰安全网,以上是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定义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介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很重要,我们有必要学会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方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享受网络时代的美好。


责任编辑:武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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