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8年7月20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海平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海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海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海平利用担任淮安市清河区区长、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拆迁、项目开发、股权转让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25万元。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海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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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慕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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