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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纠纷如何解决?

医疗纠纷在近些年来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时不时出现的医闹、暴力伤医事件,更是让医患关系蒙上阴影。其中包括医疗服务纠纷。那么,医疗服务纠纷如何解决呢?佰佰安全网来普及相关的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

什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围绕医疗服务合同中侵权损害以外其它方面而产生的争议。在此类纠纷中,对医疗机构追究的是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A和B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某医院就医,与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两人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并公开道歉。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因此医院在履约中具有较高的裁量权。但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医疗行为的实施结果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直接影响,故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负有对医疗方案的说明义务,而患者享有对医疗方案一定的选择权。在实施医疗方案之前,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有义务就该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的说明。患者有权充分了解医疗方案可能给自己带来的后果,有权对医疗方案进行选择。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违约行为表述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并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发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方式,即和解、调解和诉讼。

1、和解(协商解决)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和解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患双方的和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参加和解的患方必须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继承人、代理人等。

(3)参加和解的院方必须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和解,其代表医院的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医院的其他人员如参加和解,要持有盖有医院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其和解行为才合法有效。

2、调解(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介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调解进行了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可见,已经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

3、诉讼

如果患方选择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诉由提起违约之诉,则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患方自主完成以下四项举证证明义务:一、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挂号凭证、就诊病历、付费凭证、身份证明及其相关证据,以确定适格的原告和明确的被告;

二是证明患方存在有具体的损失结果。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金钱损失项目、数额的凭证或者计算依据,以确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证明医疗机构存在有违反约定义务或者法定义务的违约行为。

四、证明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

在诉讼实践中,患方通常是以申请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完成证明目的。

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可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确定,其主要权利义务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和规定。违约行为如果同时也表现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行为,即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如果患方提出了证据(如相关的司法鉴定书)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约(具有过错),且该违约行为与患方的损失之间存在有某一程度的因果关系,就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赔偿损失的方式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患方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时,虽然增加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和难度,加大了自已的诉讼成本,但也把握了胜诉的主动权。

总之,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方式的案由,进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责任编辑: 孟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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