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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8日 佳木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坍塌事故 3死1伤

2015-07-30 17:01:27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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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1年2月18日上午8时15分左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农垦机关院内旧房区的车库时,发生一起建筑坍塌事故,当场砸死3人,重伤1人。

历史上的今天,2001年2月18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拆除农垦机关院内旧房区的车库时,发生一起建筑坍塌事故,当场砸死3人。事故原因是因为 该拆除工程既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未对拆除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给与劳动者警醒,要时时刻刻保持警惕,规范操作,严守生产秩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经过:

2000年12月25日,佳木斯市某办事处为改善农垦居民生活环境,对机关院内旧房区实施改造,总局驻佳办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小区拆迁合同。同年12月27日,该开发公司将拆除工程转包给个人宋某,2001年2月10日,宋某又将车库平房拆除工程转包给个人高某(事故发生前,车库屋面梁已拆除完毕)。2月18日7点15分,高某从本村找来6名农民工,安排他们每人拆一门框,布置完后,6名农民工开始用大锤、手锤、钎子等工具作业,8点15分左右,突然一声巨响,车库上面雨篷过梁整体落下,当场砸死3人,重伤1人。

事故原因:

1.技术方面

该拆除工程既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未对拆除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缺少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拆除程序错误,是此次事故的技术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现场劳动组织不合理,现场指挥、现场监护不到位。在没有落实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任由未经培训、无相关资质的作业人员进行野蛮拆除,是发生该事故的管理原因。

事故的结论与教训:

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综合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该开发公司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由于其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在公司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质的个人,为此次事故留下重大隐患,对该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公司主管副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负责公司具体业务工作,在明知分包者无拆除资质的情况下,将拆除工程包给个人,同时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没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而且在其负责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安全工作管理混乱,现场检查、现场监护不到位,负此次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承包人宋某,无拆除资质,私自承揽拆除工程,且将该工程再转包给无拆除资质的农民工,对此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应交移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工头高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没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进行拆除作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事故的预防对策:

这起严重的建筑坍塌事故损失是惨重的,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同时反映了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我们应从本次事故中得到警醒,落实以下工作: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无证拆除和以包代管;施工前,要研究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方案未审核不得开工,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明确责任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加强拆除操作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必须持证上岗,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专家点评: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拆除资证单位施工,无资证单位再转包给无资证个人承包,无资证个人承包人再转包给无资证承包人组织农民工进行拆除,已经严重违反《建筑法》,充分暴露我国目前资证管理监控存在严重的盲区。拆除工程的管理应纳入到建设工程管理的范围和高度。同时,专家建议:每次拆除工程前,施工单位均应对被拆建筑物的安全环境进行评估,应作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和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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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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