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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8日 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溃坝事故 277死33伤

2015-05-15 17:02:06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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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08年9月8日,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事故早曾277人死亡,33人受伤。

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溃坝事故

事故概况: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25530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1445台次,开挖泥土160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277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难者遗体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事故原因:

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事故追查: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1.张佩亮,新塔公司董事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侯生林,新塔公司选矿厂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3.赵长善,新塔公司选矿厂副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4.王宗俊,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5.张国强,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6.杨耀亮,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7.汪厚霖,新塔公司116、12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8.钱直亮,新塔公司116风井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9.吴成兴,新塔公司127矿北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10.郑加福,新塔公司110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1.郑加保,新塔公司11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2.石清泉,新塔公司财务总监。为新塔公司偷税,因涉嫌偷税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3.曹中奎,新塔公司123北大、北小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4.王剑,新塔公司股东、供应部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5.姚琪,新塔公司股东、销售部副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16.陈刚荣,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7.肖丽红,灵石县南关镇南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8.潘益学,中陶铁矿工头。2008年7月将本矿雷管卖给新塔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19.刘卫光,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具体负责新塔公司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0.杨来成,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负责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1.王耀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炭选矿股股长,主管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放任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2.刘政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煤炭选矿监察队。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非法排尾,且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责令其停产,也未向政府报告提请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上级下达新塔公司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令以后,出具重大失实的“销号”报告。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3.张新如,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查处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发生渗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24.侯春年,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安全科科长。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5.郭宏安,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工业安全科,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6.王有顺,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问题而未决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7.闫瑞峰,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尾矿库已属危库,既没有决定关闭该矿,也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8.苏保生,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监管一处等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无证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放弃监管;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副组长、第四组组长,在督查组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依法处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9.杨锐锋,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向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新塔公司所使用的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事故发生后在逃,司法机关正在抓捕之中。

30.杨江华,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明知新塔公司非法开采,仅作罚款、责令封闭坑口等处罚,未予以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1.张国庆,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地产交易所负责人,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2.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管县国有土地交易所工作。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并且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出具虚假证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3.狄建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山纠察大队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制止新塔公司非法采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4.张晓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多次发现新塔公司非法开采问题,以罚了事,放纵其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35.郭群斌,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主任科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6.李炳麟,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7.罗月龙,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审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8.史樊元,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副组长,分管执法监察科、矿山纠察队、土地执法大队等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39.郝满堂,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0.桑海明,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厅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络员。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情况,对新塔公司使用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违法占地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予以认可。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1.刘书勇,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在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违规同意临钢公司将采矿经营权交付拍卖,违规办理采矿权证。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42.王刚,中共党员,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负责人。对新塔公司明显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谎称没有发现,并上报“无环境安全隐患”的隐患排查结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3.韩春喜,中共党员,翼城县公安局局长。2002年至2008年7月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对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监管不力,对派出所因查处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冲击后,不仅不立即组织查处,反而指示派出所今后不再对新塔公司执法检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4.许建新,襄汾县陶寺乡副乡长、乡党委委员,2007年7月以来分管矿山采矿安全工作。明知新塔公司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5.梁德灵,中共党员,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分管乡企业办工作,负责对新塔公司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6.廉会忠,襄汾县陶寺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7.徐连群,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8.韩保全,襄汾县副县长。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49.李学俊,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谎报事故原因,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0.亢海银,襄汾县县委书记。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1.贺卫萍,中国农业银行临汾支行副行长兼纪检组长,亢海银之妻。在对亢海银立案调查期间,数次转移受贿现金和有关财物。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新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惠宁,中共党员,襄汾县陶寺乡政府矿管办主任兼安监办主任(招聘人员)。对新塔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长期非法采矿选矿、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2.程香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自2008年1月12日新塔公司暴力冲击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以来,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监管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万俊义,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工商所副所长、新塔公司专管员。工作失职,未履行重点企业专管员的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范清俊,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工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红刚,中共党员,陶寺乡劳动保障所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日常巡查不力;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建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监察队队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察;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任巨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牛文华,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主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9.周延平,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党支部书记、县非煤矿山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本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邱文彦,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负责全县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核等工作。工作失职,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具体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吴志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股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2008年5月4日签字同意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复核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卓平,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八中队指导员。工作失职,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2008年5月以来,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先后4次参与对新塔公司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陈学民,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环保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组织督促查处不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检查新塔公司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高战奎,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在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咸晓军,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民爆科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刘爱中,襄汾县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党支部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2008年1月12日的暴力抗法案件处置不当,未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对该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在2008年2至7月期间开展的4次民爆物品整治工作中,均未安排对该公司民爆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裴绍武,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副经理,分管电力营销工作。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既没有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也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关新田,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经理。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杜刚得,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对陶寺工商所自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新塔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失察;对陶寺工商所未发现新塔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失察;对陶寺工商所开展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姚永强,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陶寺工商所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工商局及陶寺工商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1.李明辉,襄汾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陶寺乡水政监察工作。工作失职,对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凿井施工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2.靳高潮,襄汾县水利局党总支书记,分管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审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在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了县级的审核;对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监管新塔公司违规凿井取水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祁耀民,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违规受理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同意上报该公司的取水许可申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24.王成纲,中共党员,襄汾县水利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5.刘静,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队监察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关悟逵,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组织和督促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打击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贾景山,中共党员,襄汾县人大副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98”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参与襄汾县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明知死亡人数已有33人的情况下,对县委主要领导决定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的瞒报行为不报告。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贾安民,襄汾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等工作,2007年12月以来分管工业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所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在陶寺乡政府反映新塔公司非法生产、违章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后,没有督促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选矿行业管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和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狄学飞,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分管环保、公安等工作。对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排污问题失察;对公安机关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县公安局打击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0.张金凤,吉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在任襄汾县县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对分管副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陈玉士,洪洞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委书记。在任襄汾县县委书记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闫祝平,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对包括新塔公司在内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李兴民,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分管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执法监察支队没有正确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张建炜,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所副所长。工作失职,在2008年3月21日对新塔公司选矿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新增的磨矿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尾矿库坝建设不规范等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后,未按规定跟踪落实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5.潘齐龙,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市环境监理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市环境监理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襄汾县环保局环保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6.许锁子,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环境监理所和襄汾县环保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7.龙爱国,中共党员,临汾市东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具体负责民爆物品批供和监管工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8.郭永杰,中共党员,2008年2月任临汾市公安局民爆支队筹备组负责人。组织实施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9.张明星,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民爆等工作。组织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刘明成,中共预备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用电检查(稽查)专责。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进行用电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41.李昌旭,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副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张守智,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对该公司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异常情况开展管理工作,也未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3.王尚斌,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用户营业所工作。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对大用户营业所在2007年、2008年没有落实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4.薛俊峰,中共党员,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后要在7日内通过网络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传递到所辖工商所的规定,自2007年5月15日核准登记注册新塔公司至事故前,没有将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工商所,致使陶寺工商所未建立该公司的“经济户口”,从而未能对新塔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祁战斗,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工作指导不力,对该科未按规定将新塔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工商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毕建民,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要求不严;对市、县工商局有关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7.王玉环,中共党员,临汾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取水许可和水政执法工作。工作失职,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违规使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郭亚臻,临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分管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问题失察;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9.贾自胜,临汾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县水利局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审批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和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0.任昌德,中共党员,临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正科级监察员,2007年11月以来包片负责襄汾等7个县劳动监察指导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开展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督促打击不力;对包片负责的县(市、区)劳动用工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孔康民,临汾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临汾市“98”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副组长,负责事故伤亡人员数字统计和上报工作。在统计事故伤亡数字和上报工作中不负责任,9月8日下午,临汾市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襄汾县政府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临汾市公安局认定已死亡33人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对伤亡人数进行核实,采用襄汾县政府报送的伤亡数字上报山西省政府,对襄汾县主要领导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周杰,临汾市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政府党组成员,2008年8月前分管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省政府督查组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刘志杰,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临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隐患整改督办令下达后,督促分管副市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跟踪落实整改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参加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4.夏振贵,临汾市市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主持召开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5.王维平,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副处长,分管全省尾矿库和建材行业安全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贯彻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全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56.郭虎银,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党支部书记。没有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开展监督检查;对市、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7.李谋,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塔儿山矿区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失察;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其违规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监督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8.刘德政,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不力,发现“回头看”督查组未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后,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9.张根虎,2008年5月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中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整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0.巩安库,山西省政协经济和人口资源委员会主任,2008年5月前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在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1.康有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塔儿山铁矿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督促打击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62.杜创业,2008年2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组织对土地、矿产资源监管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下属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此起事故暴露出山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履责不力等问题,建议责成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塔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1)依法没收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期间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2)对新塔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佩亮、侯生林处以其2007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对涉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张佩亮、侯生林,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山西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此外,太钢集团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拍卖受让人、首钢控股公司全资控股的牢寨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塔公司出资人吉海兵,因涉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措施,予以进一步调查。


责任编辑:李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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