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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日 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工人死亡事故 1死

2015-04-17 09:44:37 来源: 佰佰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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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2013年7月3日下午3点左右,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杨明国因违章操作外加设备不良管理不善,抢救无效死亡。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3年7月3日下午3点左右,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混凝土搅拌机操作工杨明国在未停机的情况下,用钢管刮扫混凝土搅拌桶内的浆料,不小心将钢管卡在搅拌桶内的三角孔里,杨明国紧握钢管,在动力的作用下被拽倒,腹部刚好顶在搅拌桶的边沿上,随后杨明国自己站起来把电源关掉。在旁边工作的机器操作工杨章发停下机器过去询问杨明国是否有事,杨明国对其笑了笑并未直接回答。铲车工熊建祥把搅拌机的电源送上去后,杨明国看到搅拌机还可以转,又去把钢管拿起来放在输送带的架子上试图扳直,接着他又开始往搅拌桶里装石粉、下水泥、加水等继续工作。大约过了十来分钟,杨明国感觉得难受,把围在身上的围裙解掉后关闭搅拌机电源,捂着腹回宿舍。工人杨章发回宿舍时看到杨明国老婆扶着他上厕所,几分钟后杨明国从厕所出来,人就晕倒了。几个工人立即把杨明国抬上车送往泉州成功医院抢救。于19点30分手术后返回医院重危病房,22点10分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35分钟后无效死亡。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直接导致死亡情况为失血性休克致死。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违章操作。

任何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根据《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规定,机器运转时,严禁将工具伸入滚筒内。在这起事故中,由于操作人员杨明国,没有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在搅拌机转动过程中用钢管去铲剩余的物料,是造成本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设备不良,管理不善。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杨明国于2013年3月到厂,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该企业不重视安全管理,仅在开会时强调注意安全,并未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等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规定,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未组织员工学习《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三级培训,员工不清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3.设备的安全防护不到位,该搅拌机系私自组装,无产品合格证,属“三无”产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正常情况下搅拌过程中桶内的下料孔应是关闭的状态,但发生事故时下料孔是开的,致使钢管插入下料孔。设备存在安全缺陷,工人作业环境较差也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认定

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打非治违”的工作要求,建议:

1.主要责任者吴家强,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2.直接责任者杨明国,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鉴于金浦新型建筑材料厂违法经营并导致一名工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政府部署“打非治违”《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工作要求,对相关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履职不到位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张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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