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 手机

2001年11月27日 天津宝平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1死

2016-03-01 16:33:39 来源: 佰佰安全网
3058人阅读 0条评论
导语:

历史的今天,2001年11月27日,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因车灯不亮,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

历史的今天,20011127日,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因车灯不亮,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这起火灾安全事故系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的,提醒驾驶员不要疲劳驾驶,遵守交通规定,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001年11月27日 天津宝平公路交通安全事故 1死

事故概况:

2001年11月27日早晨,天还未亮,被告人张海丰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机动车,从天津市区送完货返回,因车灯不亮,张之妻被告人关丽云在驾驶室帮助丈夫监视路面情况,6点20分左右,当车沿宝平公路自南向北行至5公里加800米处时,遇上学的学生刘晶(男,14岁)自东向西骑自行车横穿公路,张海丰因犯困打盹未发现,机动车将刘撞倒在公路中心线东侧。被告人张海丰踩刹车将车停住,被告人关丽云见状说:“现在无人,快跑。”张海丰闻听,未下车便驾车逃逸。当日约6时25分许,被告人吴连国驾驶汽车沿宝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现场时,由于发现情况不及时,汽车左前轮从侧卧在路面上的被害人刘晶头部轧过,致刘当场死亡,被告人吴连国亦驾车逃逸。被告人张海丰、关丽云连夜逃往本市蓟县一亲戚家中,谎称车因撞树损坏,请人帮忙修理。

事故原因:

这起交通安全事故系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的。

事故结果;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关丽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吴连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如果想了解生活小知识和安全用品也可关注本网站的你知道吗、品鉴、科普和话题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责任编辑:刘长利

收藏数 收藏 0
为更好的为公众说明安全知识的重要性,本站引用了部分来源于网络的图片插图,无任何商业性目的。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之规定。如果权利人认为受到影响,请与我方联系,我方核实后立即删除。

相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