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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院医生侵权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2018-01-16 1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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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国有医疗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非国有医疗机构,则仅对其医务人员给予一般性的纪律处分。

关于医院医生侵权应承担责任的情形

1、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为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国有医疗机构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非国有医疗机构,则仅对其医务人员给予一般性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目前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适用何种处分,根据情况而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疗机构擅自改动病例,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伪造或篡改病历的行为,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未经孕妇同意,生育过程遭观摩,是否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

未经孕妇同意,生育过程遭观摩,侵犯了孕妇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医院在为病人诊治的过程中要严守职业规范,切实保护病人的隐私,否则,一旦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就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了解自己病情和相关治疗方案,及其风险的权利;选择权,是指当治疗方案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患者有权自己选择治疗方案的权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疗方案时,隐瞒有关情况,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就会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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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