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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2017-12-12 17: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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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颁布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9号

[颁布时间] : 2007-10-18

[执行时间] : 2007-11-22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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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