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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未经同意被转载 海口一网友状告网站侵权行为

2016-04-19 18: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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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近日,海南省高院对一起网友状告网站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网站因未经作者同意转载其博客文章,被判决赔偿100元稿费,并支付其维权的合理支出700余元。

博客文章被转载,网友状告网站

很多网友都会在博客上发表文章,阿兰同样如此。所不同的是,阿兰在博客发表的文章有一定的关注度。阿兰从2008年起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文章,引起不少粉丝的关注。2012年,阿兰发现自己写的一篇文章被省内一家网站转载,该网站转载的文章并没有署上她的名字,这让阿兰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

在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后,阿兰向海口中院起诉维权,并以该网站侵犯其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站停止侵犯其著作权并向其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合计10000元。

阿兰诉称,被告网站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擅自转载她的原创文章,只是将文章的标题和小部分内容加以修改,没有署上她的名字,在页面中传播广告谋利。

法院认定被告网站侵犯文章作者著作权,应担责。

为什么被告网站在转发阿兰的文章时没有署她的名字呢?原来,该网站并不是直接从阿兰的博客进行转发,而是通过另外一家网站间接转发,而另外一家网站同样没有署阿兰的名字,所以被告网站转载该文章时也没有署阿兰的名字。

被告网站称,阿兰的文章涉及低俗内容,不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作品。另外,阿兰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也未声明过不得转载,该网站未署作者名字也不存在故意,而且后来因为内容的问题已删除了涉案作品,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请求法院驳回阿兰的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阿兰提供的注册博客并发表文章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真实身份,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博客上发表的文章可认定为阿兰所写,阿兰享有文章的著作权。被告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涉案文章且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阿兰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终审:网站支付双倍稿酬100元及网友维权开支

海口中院认为,为了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该网站应按阿兰获得报酬款项的两倍计算损失数额,一审判决该网站赔偿阿兰100元稿费,并支付阿兰在维权的过程中合理的开支共计700余元。阿兰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被告道歉等。对此,被告网站辩称,涉案作品有低俗内容,也无任何一家正规出版社出版过涉案作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阿兰的上诉。

海南省高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客观上阿兰未能充分证明其作品的文学价值和思想价值,一审法院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原创作品每1000字 30-100元的规定,认定被告网站对使用的阿兰作品应按每1000字50元计算稿费,并按2倍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另外。另外,起诉前被告网站已对涉案侵权作品作了隐藏处理,且其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较轻,以双倍稿酬的财产赔偿方式已足以弥补阿兰的损失,一审法院无需再作赔礼道歉的认定并无不当。

日前,海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判令被告网站向阿兰支付双倍稿酬100元,并向阿兰支付维权过程的合理开支700余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

陈剑律师指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作品同样享有著作权,作品无论是通过传统媒体还是通过互联网发表,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随意转载、转发他人的文章或其他原创作品,可能会侵犯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所以,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进行传播的,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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